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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权威回复5

2021-02-04 点击:
  • [] 有一个招标项目招标了两次,第一次因投标文件问题废标,第二次招标因为沿用的第一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中供货期,初验期、终验期等时间数字 沿用了第一次的招标条款 ,出现数字错误。请问,第二次评标时,评标专家可否现场进行纠正此招标文件错误后继续评标?或是会后再进行修正?

    [] 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出现供货期等时间错误的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 尊敬的领导:某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进行招标,评分标准“2017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3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1分,本项最多得12分。(注: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是否合法合规?

    [] 留言所述以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 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吗?

    []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 尊敬的领导: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采购文件只要求提供承诺函可以吗,不要求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供应商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材料。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地区及部门正在开展供应商资格承诺试点,试点地区和部门的采购项目可由供应商出具承诺函承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 []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货商以厂家停产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变更为同一型号的低配版(一项技术参数降低),是否可以?如果采购人希望变更为另一型号(一项参数降低,但整体参数提高且市场价格要高于中标产品),是否可以?是否需要财政监督部门批准,具体流程是什么?

    [] 采购人、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不履约的,应当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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